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5-27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15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其标的为货币或其它有价证券,并且利率受到人民银行规定的限制。民间借贷行为为资金的需求者和提供者搭建了一座桥梁,既满足了个人或组织短期资金需求,又实现了资金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
职业放贷人,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当一个出借人在特定时间段内频繁地参与有偿民间借贷活动,通常会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2年内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达10次以上,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将职业放贷行为认定为合同无效的构成要件。
职业放贷人的业务可能引发自然人频繁参与放贷活动,导致企业经营性质的转变。然而,这些业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将严重扰乱我国金融市场秩序,破坏金融稳定,造成金融监管的混乱。《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说明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均不得擅自从事相关金融业务活动。
然而民事主体间的借贷现象非常普遍,个人和企业经济生活中发生数次借贷行为属于正常现象,正常的民间借贷与职业放贷所强调的“反复、多次”借贷存在本质区别。因此,应该严格按照法律关系,不应轻易将正常经济活动中的借贷行为定义为职业放贷,以免对个人及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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