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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银行转账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

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6-04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18

原告王某称其2022年3月份向李某转账借款三十万元整要求被告李某返还,被告李某辩称三十万元是货款而非民间借贷,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然提供了转账凭证,但并未提供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借款凭证,亦未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并且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就案涉款项是否属于被告所借的主要事实给出了前后不一致的陈述,自相矛盾,显然是在故意作出虚假陈述,随后原告以其他原因申请撤诉,法院未允许。

虚假诉讼这种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司法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依法对原告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在涉及银行转账民间借贷纠纷时,出借人必须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且资金已实际到账,才能视为完成举证责任。若证据不足,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法院应警惕并打击虚假诉讼行为。一旦确认存在虚假诉讼,即便原告主动撤诉,法院也将驳回其诉讼请求,并依法对其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制裁。若虚假诉讼行为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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