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4-01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16
承揽工作的初衷在于契合定作人的独特需求。若承揽成果未能满足定作人的期望,或在承揽过程中定作人认为原要求已无法契合其需求,定作人有权随时单方面调整工作要求。在此情况下,若给承揽人带来损失,定作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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