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12 所属分类: 劳动工伤 阅读量:18
律师解答:
一、劳动者因下列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未能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
注: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或者有法律咨询的公众均可致电:185 0298 1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