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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1-31 所属分类: 劳动工伤 阅读量:15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条款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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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词标签: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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