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1-31 所属分类: 劳动工伤 阅读量:16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条款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或者有法律咨询的公众均可致电:185 0298 1693
上一篇: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的节假日
下一篇:延长工作时间如何支付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