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1-30 所属分类: 劳动工伤 阅读量:20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注: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或者有法律咨询的公众均可致电:185 0298 1693
上一篇: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
下一篇: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劳动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适用哪些单位?
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劳动者能否“被迫离职”呢?
回到首页
联系电话
添加微信
律师简介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8502981693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