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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

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1-30 所属分类: 劳动工伤 阅读量: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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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词标签: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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