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5-13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22
民事案件举证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对于民间借贷案件来说,当事人在借款过程中没能保留书面的相关证据,只能通过电话录音还原借款事件原委;那么此时,通话录音可能是最直接有效的证据补充,那么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电话录音能否被法院认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均属于电子数据。录音也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提供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当事人需提交原件,若无法提供原件,则须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由电子数据直接生成的打印件等可识别、显示的输出介质,这些均可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法院将对当事人提供的录音证据进行质证,若录音证据通过质证环节,即可作为证据使用,其记载的内容可作为认定的事实。若未能通过质证环节,则录音证据所记载的内容将不能被认定为事实。
关于录音的证明效力问题需要看录音对象是否是债务人,且录音内容能否明确双方法律关系以及对方应履行的义务内容,且录音要真实完整未经过篡改,录音不能胁迫对方录制,此时法院才能够认定录音证据合法有效,具有证明力,经过质证审理后,才会考虑将其作为定案依据,证明己方想要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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