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劳动工伤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2-22 所属分类: 劳动工伤 阅读量:22

律师解答: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免责声明:本文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相关裁判文书整合,仅代表个人观点,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不作任何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有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文章中若涉及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请以最新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注: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或者有法律咨询的公众均可致电:185 0298 1693

法律名词标签: 劳动纠纷
X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8502981693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