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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2-22 所属分类: 劳动工伤 阅读量:21

律师解答: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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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词标签: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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