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1-15 所属分类: 劳动工伤 阅读量:18
在法律上,末位淘汰并不能作为证明员工不胜任其工作的依据。此外,如果公司在未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调岗的情况下,就因为员工处于末位而将其辞退,这样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这种直接解除与员工未到期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或者有法律咨询的公众均可致电:185 0298 1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