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28 所属分类: 人身损害 阅读量:21
在多辆机动车共同引发交通事故,导致第三方受损的情况下,若受害者的总损失超出了所有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总和,那么各保险公司将依据其各自的责任限额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之,若受害者的总损失未超过这些责任限额的总和,相关当事人有权要求各保险公司依据其责任限额与总责任限额的比例来分摊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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