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29 所属分类: 人身损害 阅读量:21
在未经妻子同意的情况下,丈夫擅自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予了其情人。由于情人明知这一赠予行为并未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她不能被视为善意的第三方。因此,这一赠予行为是无效的。作为正当权益的拥有者,妻子有权行使撤销权,取消这一赠予行为,并重新取得房产的所有权。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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