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1-30 所属分类: 人身损害 阅读量:14
若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若能证明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减轻经营者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注: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或者有法律咨询的公众均可致电:185 0298 1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