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21 所属分类: 人身损害 阅读量:30
在商业交易的范畴内,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建立起的是一种平等互利的契约关系,而非上下级或从属关系。在承揽合同的框架下,承揽人与定作人各自独立,地位平等。定作人无需对承揽人的工作过程进行干涉或管理,仅需验收承揽人最终提交的工作成果,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这种关系的核心在于承揽人完成工作后交付成果,定作人则负责验收成果并支付费用。因此,在承揽合同履行期间,承揽人应独立承担自身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如果承揽人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不慎对第三方造成损害或自身受损,定作人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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