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17 所属分类: 人身损害 阅读量:30
律师解答:
当车辆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并引发事故时,受害者依法有权要求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者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对其所遭受的各项损失进行赔偿。若事故中的侵权人并非投保义务人,受害者还可以要求侵权人与投保义务人共同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而提高其获得损害赔偿的保障。
为了更全面地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国家设立了救助基金。当肇事机动车未参与交强险,导致无法通过该保险支付抢救费用等时,受害者的丧葬费用以及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可以先由救助基金作为补充方式进行垫付。但需要注意的是,救助基金在垫付这些费用后,其管理机构仍有权向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是此次交通事故的实际侵权人追偿所垫付的资金。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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