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2-27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40
律师解答: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到期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或放弃导致该财产不能执行的,保证人可以在该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注: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或者有法律咨询的公众均可致电:185 0298 1693
上一篇:债务人转让债务,对保证责任有什么影响?
下一篇:什么是共同保证?
借款人故意不接催款电话,出借人能凭借未接电话,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吗?
民间借贷中,能否以借期内本息之和计算逾期利息?
在他人借条上签字,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套路贷”与普通民间借贷的区别及法律后果浅析
回到首页
联系电话
添加微信
律师简介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8502981693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