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劳动工伤

用人单位规定未休年假逾期作废,是否有效?

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03 所属分类: 劳动工伤 阅读量:22

律师解答:

     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内规定劳动者逾期未休年假的,则年假作废,该规定是否有效呢?

     此时应当区分法定的年休假和用人单位规定的额外年休假,法定的年休假不允许在规章制度内规定逾期作废。而用人单位规定的额外年休假可以在规章制度上约定,如果劳动者未休年休假予以作废。

相关法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免责声明:本文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相关裁判文书整合,仅代表个人观点,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不作任何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有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文章中若涉及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请以最新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注: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或者有法律咨询的公众均可致电:185 0298 1693

法律名词标签: 劳动纠纷
X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8502981693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