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2-01 所属分类: 人身损害 阅读量:16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注: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或者有法律咨询的公众均可致电:185 0298 1693
下一篇: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