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07 所属分类: 人身损害 阅读量:18
律师解答:
如果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经通知30日内还不领取扣留车辆的,经公告3个月仍不领取的,由交管部门知己依法处理,如果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则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如果未达到报废标准的,则交由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八条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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