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2-01 所属分类: 人身损害 阅读量:17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若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不能证明已尽到安全警示义务的,则应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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