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1-29 所属分类: 人身损害 阅读量:18
占有或使用具有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的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使用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若能证明是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则不承担责任;
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则可以减轻占有人或使用人的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注: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或者有法律咨询的公众均可致电:185 0298 1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