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1-23 所属分类: 人身损害 阅读量:19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伤害的,教育机构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若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免责声明:本文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相关裁判文书整合,仅代表个人观点,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不作任何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有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文章中若涉及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请以最新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注: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或者有法律咨询的公众均可致电:185 0298 1693
上一篇:在公共场所受伤,谁承担责任?
下一篇:在学校被他人打伤,学校有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