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1-23 所属分类: 人身损害 阅读量:20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伤害的,教育机构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若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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