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1-23 所属分类: 人身损害 阅读量:19
在商场、车站、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受伤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若因他人的行为遭受损害的,他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追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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