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1-23 所属分类: 人身损害 阅读量:16
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或生活期间,不小心被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由他人承担侵权责任,若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后可找实际侵权人追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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