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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定分别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学习与解读

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15 所属分类: 普法宣传 阅读量:16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是关于特定本别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类型

      本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又被称为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典型形式。本条规定的最大特点是数个行为人并没有主观上意思联络,也不存在共同过失,而是分别按照各自意思实施了全部损害

      本条侵权行为类型与共同危险行为区别:①因果关系类型不同,本条侵权行为下每个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责任成立因果关系都是明确的,但共同危险行为时,因果关系不明确,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②举证责任分配不同:共同危险行为中,原告仅需对数人实施共同危险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而不必就具体由哪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而本条侵权行为下,原告需要对每一个侵权行为“足以”造成“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

        二、本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分别”指实施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之间不具有主观上的关联性。

        2、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同一损害”指数个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性质和内容是相同的,都是同一身体伤害或同一财产损失。

        3、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这是适用本条的关键,“足以”并不是指每个侵权行为都实际上造成了全部损害,而是指即便没有其他侵权行为的共同作用,单个侵权行为也完全可以造成这一损害后果。

        三、阻却本条适用的事由

       除了一般的侵权责任抗辩事由,也有相对特殊的阻却事由,主要是数人之间免责或者减责的事由,主要包括3点:①自身行为不构成侵权,即不符合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等;②行为不“足以”造成该损害后果;③该数个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可分的。

       实践审判中应注意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数人当中一人或部分人承担了全部责任后对其他侵权人有无追偿权的问题。可以参考《民法典》第178条规定来进行适用。


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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