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普法宣传

关于教唆和帮助侵权责任承担的学习与解读

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12 所属分类: 普法宣传 阅读量:17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条是关于教唆和帮助侵权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一、教唆和帮助侵权概述

       1、教唆侵权行为

        所谓教唆:指利用言语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刺激、怂恿等行为,最终接受教唆人意图,实施了加害行为。

      “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①教唆人实施了教唆行为,可以直接教唆,也可以通过别人间接教唆;②被教唆人实施侵权行为,且教唆行为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③教唆人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故意,此时主观上的故意是针对加害行为的发生,不必针对损害结果。

        2、帮助侵权行为

       所谓帮助:指通过提供工具、知识目标或以言语激励的方式从物质或精神上帮助实施加害行为的人。

       帮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①帮助人实施了帮助行为,如提供工具、放哨盯梢等;②被帮助人实施了相应的侵权行为,且帮助行为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③有主观故意。

        二、关于本条规定的法律适用

        在综合有关侵权法理论和审判实务的基础上,本条将教唆和帮助侵权行为作为独立侵权行为类型予以规定。

       1、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形下的侵权责任承担规则。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外双方共同担责,对内责任划分,由于帮助人的过错程度低于加害人以及教唆人的过错程度,因此帮助人承担较轻的责任。

       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形下的侵权责任承担规则。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而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①关于“未尽到监护职责”的理解:监护人更多的是履行义务、承担职责,要适当考虑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所付出劳动的社会价值、其监护关系的来源、主观过错的大小来确定监护人的责任。

        ②对“相应责任”的认定:过错范围要结合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程度,加害人的行为能力,教唆人帮助人在加害行为中起的作用等综合认定,依据过错大小,判断承担的责任。   

       实践审判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举证责任: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举证责任,作为外部责任应当由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作为内部责任或对外部责任承担时,应当有帮助者、教唆者承担举证责任。


素材来源:官方新闻/网络媒体

免责声明:本文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相关裁判文书整合,仅代表个人观点,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不作任何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有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文章中若涉及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请以最新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注: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或者有法律咨询的公众均可致电:185 0298 1693

法律名词标签:
X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8502981693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