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1-18 所属分类: 普法宣传 阅读量:64
"越南新娘"这一词汇,想必大家并不陌生。在现今中国,由于适婚男女比例失衡,越来越多的单身男性寻求外援。这导致越南女性嫁入中国农村的现象逐渐增多,同时,从事越南新娘介绍工作并从中牟利的人也日益增多。
最近,阮某因到了适婚年龄,在网上偶然看到汤某声称可以低价介绍越南女子。心动之下,阮某联系了汤某。汤某提出需支付八万五千元的彩礼和一万五千元的介绍费,即可为阮某介绍合适的对象。阮某费尽心思筹集了十万元支付给汤某,随后汤某为阮某介绍了一名越南女子。然而,阮某与这名越南女子共同生活不到三个月,该女子便神秘消失。阮某焦急地找到汤某,要求退钱。
律师说法:
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阮某和汤某的这种买卖越南女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禁止进行涉外婚姻介绍的强制性规定,更是将婚姻商品化,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该民事法律行为应判定为无效。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在返还财产时,应考虑到阮某和汤某双方均存在过错,故应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扣减。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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