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4-07 所属分类: 普法宣传 阅读量:84
租赁权是债权,而居住权是物权。物权采取的是登记发生主义,否则不能产生对抗一切第三人的效力。如此居住权才不会与租赁权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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