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14 所属分类: 普法宣传 阅读量:67
“职业打假人”指的是在了解某商品存在特定缺陷后,购买该商品并直接向生产商或销售商寻求补偿,或通过法院诉讼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法律并未对“职业打假人”有所相关规定,但是根据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述。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明显和法律相悖。
“职业打假人”这样的做法使得法律原本的补偿和赔偿机制,被某些人用作牟利的手段,这背离了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因此,对于明知商品或服务有质量问题仍选择购买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因不符合欺诈行为的定义,其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通常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不支持仅指不支持惩罚性赔偿,而非完全不赔偿,消费者仍有权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要求退款或更换商品。
然而,在食品、药品等特殊领域,出于对生命及健康等最高位价值的保护。所以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购买动机或“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做出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即使消费者明知销售者销售的是假货,他们仍有权向销售者主张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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