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1-28 所属分类: 普法宣传 阅读量:16
被继承人有下列行为的,会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有前款3-5项,确有悔改表现的,被继承人表示宽恕可以将其继续列为继承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注: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或者有法律咨询的公众均可致电:185 0298 1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