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13 所属分类: 普法宣传 阅读量:21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是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
一、共同危险行为概述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的危险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某种危险,但对于实际造成的损害又无法查明是危险行为中的何人所为,此时数个行为人就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1、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2、行为主体之间没有意思联络
3、数人实施了危险行为: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应具有导致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高度可能性。
4、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一方面要造成损害后果,另一方面明确此损害后果系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
5、无法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
三、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
从理论上讲,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同意、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等。
在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问题上,争议较大的是如何确定部分行为人免责的问题。从本条规定的文义看,本条显然是要求在明确证明谁是具体造成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人时,其他人才可以免责。共同危险人之间如何免责的问题,类似于他们之间的内部责任承担。
实践审判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准确把握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
共同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是由全部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而如果仅是又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且无法确定具体加害人是谁,此时属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范畴。
二、关于共同危险行为数人中单个行为人的主观过错问题
本条规定并没有明确体现“主观过错”的表述,也就是说,适用本条规定不能过于严苛考虑侵权行为人过错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的样态,即采取适当从宽的做法, 只要在行为上符合本条规定的相应构成要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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