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2-21 所属分类: 普法宣传 阅读量:40
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0号《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
第一款规定,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学校的教职员工是禁止与学生发生恋爱及性关系的。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工作机制。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
(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三)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五)持有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的视听、图文资料;
(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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