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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学习与解读

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09 所属分类: 普法宣传 阅读量:16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一、本条是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他人的权益,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为了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而设立的制度,设立宗旨是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以实现公平。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1、产品责任:包括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但不包括销售者及产品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承担内部责任;

      2、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3、高度危险责任;

      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既包括一般的饲养动物致害的情形,也包括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害的情形,但不包括动物园动物致害的情形。

       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2、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无过错责任原则强调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绝非说行为实施该行为没有过错,也绝非强调行为人无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并不是绝对责任,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中,行为人仍可以主张法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事由。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分配,适用一般规则,注意此时被侵权人仅需举证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如果侵权人主张不构成侵权责任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此时侵权人并非证明自己无过错,而是要证明被侵权人故意或者其他法定的免责事由是导致损害的原因,以此免除赔偿责任。

       实践审判中应注意的问题

      1、本条并非裁判根据,对某一案件如果需适用无过错责任,则必须按照《民法典》规定不以过错为承担责任的条件。

       2、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中,只是强调不以加害人过错为要件,绝非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免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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