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1-11 所属分类: 普法宣传 阅读量:24
案情简介:刘某生于2002年,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刘某沉迷游戏直播,使用父母做生意的银行卡共计充值10万余元,并打赏给平台主播,刘某父母得知后,希望该平台所属公司退还打赏金额,但遭到拒绝,后刘某直接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打赏金额。
律师说法:未成年人通过网络游戏或直播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合,本案中刘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的情况下,此打赏行为依法应当无效。监护人有权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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