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08 所属分类: 普法宣传 阅读量:29
律师解答:
对于高速公路,由于其属于高度危险的环境,管理机构必须对擅自进入的车辆或行人可能遭受的损害负起高度危险责任。这种责任的特点在于,它并不依赖于管理机构是否有过失或故意,而是一种典型的无过错责任。换言之,无论管理机构是否对擅入者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它们都有赔偿的义务。这意味着,对于高速公路上的安全,管理机构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是只要责任人能提供确凿证据来证明自身存在法定的免责情形,便可能获得部分甚至全部责任的豁免。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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