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4-07 所属分类: 普法宣传 阅读量:36
在物业管理范围内,所有的公共设施与场所均为业主所共有,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变动其原始功能或目的。换言之,如果物业公司想要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或场所进行功能调整或改变,必须事先征求业主的意见和同意。这样做是为了确保业主的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同时也是物业公司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重要一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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