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04 所属分类: 普法宣传 阅读量:18
律师答复:
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挂靠关系中,挂靠人通常是机动车的实际管理人或驾驶者,而被挂靠单位则是提供经营资质,使挂靠人能够完成合法的登记手续。由于这种特殊的登记模式,机动车的实际管理人或驾驶人与车辆登记的管理人并不一致。当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承担事故责任时,关于赔偿责任的分担往往会引发争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保障事故受害者的权益,当挂靠车辆肇事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挂靠人以及被挂靠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受害人既可以要求实际肇事方赔偿全部损失,也可以要求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或者要求双方共同赔偿。
因此,虽然被挂靠单位拥有特定的经营资质并可通过挂靠关系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但仍需对可能因车辆挂靠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保持警惕。在挂靠关系中,双方应明确责任,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赔偿问题,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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