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11 所属分类: 普法宣传 阅读量:21
律师解答:
特种车辆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及道路工程车等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享有法定的优先通行权。然而,这一特权并非无条件。在执行紧急任务时,特种车辆需放置警报器、点亮标志灯,以提醒其他车辆和行人。若特种车辆已按规定警示,而其他车辆未按规定让行导致交通事故,责任应由未让行车辆承担。相反,若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时未按规定放置警报器或标志灯,或仅开启其中之一,则视为未尽到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若发生交通事故,特种车辆应根据其疏忽程度分担部分事故责任。因此,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既要确保自身安全,也要尊重其他道路使用者的权益,共同维护交通安全。
参考法条: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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