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1-11 所属分类: 普法宣传 阅读量:31
案情简介:黄某2014年9月与置业公司签订《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置业公司将小区地下停车场某一车位使用权转让给黄某,期限为20年,自2014年9月至2034年8月,协议期满后自动无偿续转。黄某儿子小黄有一辆新能源电动小轿车,黄某将安装充电桩申请证明交至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以安装走明线存在安全隐患,由产权单位出具书面同意安装证明及征求相邻车位业主同意等为由,不给原告出具同意安装自用充电桩证明。随后,黄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并配合原告完成安装。
法院认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充电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坚持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位置,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电力消费,方便群众生活,更好惠及民生。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
《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第六条要求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第三条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流程应包括:准备材料、用电申请、现场勘察、建设施工、接电确认、运营维护等阶段。第四条(三)在接到用户自用桩安装申请之后,物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若不同意需书面说明具体理由。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当向王某出具同意在车位安装自有充电桩的证明,并在安装过程中,给予必要配合与协助。
律师说法:物业公司对安装充电桩有协助义务,对于业主安装充电桩所涉及的用电条件、消防等问题是否符合安装条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应当由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察情况进行判断,物业公司不得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业主的申请。在安装前,物业公司可与业主、电动汽车企业及安装公司签订安装承诺书,明确各自责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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