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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顾妻子反对,强行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1-11 所属分类: 普法宣传 阅读量:59

律师说法:在家庭中,夫妻地位平等,妻子既有权享受性生活,也有权拒绝性生活。单纯从刑法条文角度出发,婚内强制性行为应被判定为强奸罪,且《刑法》第236条对于强奸罪的定义并未排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性行为。但实践中在夫妻关系正常期间,丈夫强行发生性关系通常不被视为强奸。但在夫妻关系出现危机,如夫妻感情严重破裂、长期分居两地或者起诉离婚一审判决离婚未生效,夫妻关系并未法定解除时,丈夫强行发生性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强奸,可能构成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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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词标签: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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