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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等造成的人身损害,陕西省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

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1-11 所属分类: 人身损害 阅读量:31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2.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3.误工费:


①误工天数: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因伤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②有固定收入: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③无固定收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其他(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4.护理费:


①住院护理: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365×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②出院护理:短期医嘱护理(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365×医嘱护理天数);


                     长期康复护理(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5.营养费:30元/天×出院天数(或营养期鉴定天数)。


6.就医交通费:市内(20元/天×门诊次数或住院天数);市外(乘坐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等据实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7.出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住院天数。


8.外地就医住宿费:按照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9.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10.残疾赔偿金: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系数,若受害人主张按高于我省城镇居民标准的其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标准的,可按其主张的标准计算。


11.死亡赔偿金: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若赔偿权利人主张按高于我省城镇居民标准的其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标准的,可按其主张的标准计算。


12.被扶养人生活费: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扶养人人数×伤残赔偿系数,若赔偿权利人主张按高于我省城镇居民标准的其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标准的,可按其主张的标准计算。


13.丧葬费:陕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0.5。


14.处理丧葬事宜费用:①交通费:凭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②住宿费:根据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③误工费:参照受害人“误工费”项目。


15.精神损害抚慰金:由当事人协商或者法院根据损害后果酌定(十级伤残为5千元计,依次逐级递增,一级伤残、死亡为5万元)(刑附民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15.鉴定费:根据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17.直接财产损失:①车辆维修施救费用:据实计算;②车载物品损失:据实计算;③车辆重置费用:据实计算。


18.间接财产损失:①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日净收入×停运天数(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或重置时间);②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和维修时间内发生的租车费用,据实计算。


19.评估费:根据实际发生的财产评估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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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词标签: 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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