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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鉴定不服如何申请重新鉴定?

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2-06 所属分类: 人身损害 阅读量:19

律师解答:

        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后3日内提交重新鉴定申请。

        申请重新鉴定应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的重新申请鉴定情形。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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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词标签: 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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