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人身损害

对交通事故鉴定不服如何申请重新鉴定?

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2-06 所属分类: 人身损害 阅读量:20

律师解答:

        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后3日内提交重新鉴定申请。

        申请重新鉴定应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的重新申请鉴定情形。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免责声明:本文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相关裁判文书整合,仅代表个人观点,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不作任何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有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文章中若涉及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请以最新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注: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或者有法律咨询的公众均可致电:185 0298 1693

法律名词标签: 人身损害
X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8502981693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