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06 所属分类: 人身损害 阅读量:14
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采取强制措施扣押车辆,其产生的保管费用应当由做出行政强制措施的机关来承担。
如果涉及施救行为,施救费用属于损失,应由负事故责任的一方来承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注: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或者有法律咨询的公众均可致电:185 0298 1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