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1-24 所属分类: 人身损害 阅读量:18
在产品投入流通后,若发现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补救造成损失扩大的,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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