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25 所属分类: 普法宣传 阅读量:15
小区电梯及其内部广告位均属于业主共有,出租广告位所得租金应在扣除物业管理合理成本后,由业主共享。物业管理公司需自行证明是否存在及合理成本的数额。若业主未就租金分配方式达成一致,则应根据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比来确定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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