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27 所属分类: 普法宣传 阅读量:19
为了维护运输秩序的正常运行,确保旅客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旅客与承运人均需严格履行客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旅客在支付票款的同时,必须依照有效客票上明确标明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进行乘坐。若旅客存在无票乘车、超程乘车、越级乘车或持有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车等情形,需按规定补交相应的票款。此外,旅客携带的行李亦需符合合同约定的重量和品类要求,同时,对于承运人为确保安全运输所做的合理安排,旅客应积极配合并予以协助。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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