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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与“醉驾”的最新标准及处罚措施!

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04 所属分类: 普法宣传 阅读量:42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委会发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文件显示:

     “酒驾”指驾驶者在饮酒后,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或超过20mg/100mL但低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驾”指驾驶者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或超过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进一步丰富优化该项行业标准检测分析方法、细化完善有关技术要求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GB/T 42430-2023)国家标准。新标准有以下三点改变:

        1、新检验标准以血液中乙醇的含量检验为例:饮酒驾驶为0.20mg/mL,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0.80mg/mL属于醉驾。检验线性范围为0.1mg/mL~3mg/mL。

        2、新检验标准将血液和尿液中乙醇的检测方法分为两种,分别是气相色谱法和电化学传感器法。旧国标只规定了气相色谱法作为实验室检测方法,而没有规定现场检测方法。

       3、新检验标准将血液中乙醇含量与呼吸中乙醇含量之间的换算系数从2100调整为2300。这是基于最新的科学研究和统计数据,更符合中国人的体质和代谢特点。


       那么对于酒驾和醉驾又有什么处罚措施?

      “酒驾”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驾”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酒驾)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还要提醒各位的是:饮酒后(酒驾)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有可能吊销其相关资格证,如律师执业资格证,医师执业资格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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