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11 所属分类: 普法宣传 阅读量:17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是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共同侵权,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一、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界定
一认为共同加害人之间必须有意思联络方能构成,意思联络即为共同故意,反之如果主体之间无意思联络则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二共同过错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本质在于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过错,既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
三共同行为说,认为共同行为是共同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损害结果的发生离不开共同加害行为。
四关联共同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以各个侵权行为所引起,有客观行为关联即可,不需要有必要的意思联络。
对此,实践中,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①侵权主体的复数性,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主体;②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包括共同故意实施的行为、共同过失实施的行为、数个行为相结合而实施的行为;③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受害人有损害结果,且损害具有不可分割性。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规则
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分为外部责任和内部责任。对于外部责任承担,本条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于内部责任,本条没有明确规定,此时要适用《民法典》178条,既涉及追偿的问题,也涉及内部责任划分的问题,此时需要对比过错和原因力来确定。
实践审判中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本条的适用,最主要的是确定共同被告的问题,如果受害人仅起诉了部分侵权人时,应追加其余侵权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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