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4-02 所属分类: 普法宣传 阅读量:15
当居民小区的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表现感到不满,并有意解除与其的服务合同时,应特别关注业主大会在决策过程中的实体与程序问题。首先,在参与人数上,有一个明确的前提条件:参与表决的业主必须同时满足占小区总面积三分之二以及人数占比三分之二的双重标准。在满足这一条件后,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这一决策,则需要获得参与表决的业主中,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以及人数过半数的双重同意,方可通过。这样的决策机制,确保了业主大会的决策既体现了广泛性,又体现了代表性,为小区的和谐稳定与物业服务质量的提升提供了有力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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