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10 所属分类: 普法宣传 阅读量:28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本条是关于预防型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是落实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
一、发展趋势
1、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不断向多元化发展
2、更加注重预防型侵权责任发生,例如停止侵害和消除危险,都体现了对损害或者未来损害的预防。
3、更加强调惩罚性赔偿责任,侵权编中就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环境侵害以及产品责任的内容中都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关于预防型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主要类型
1、停止侵害:能够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扩大侵害后果。
2、排除妨碍:例如某人在他人门前堆放垃圾,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将垃圾清除。
3、消除危险:前提是必须有危险状态的存在,这一危险具有造成现实损害的可能性,但是该损害又尚未实际发生。
三、与行为保全的衔接
预防型民事责任承担方式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时,此时可以进行诉前行为保全,最大限度发挥其功效。
实践审判中应注意的问题
本条适用更应注意有关诉讼时效是否适用的问题,《民法典》规定该条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因为从权利属性上讲,上述责任承担方式又可以构成物权或者人身权这些绝对权请求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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